我国首部黑土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出台了!近日,《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黑土地是指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条例》规定,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应当遵循合理规划、保护优先、用养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性状,保护、修复黑土地微生态系统,促进生产与生态相协调。《条例》将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日。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和质量负责,国土、农业、林业、环保、草原、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安排黑土地保护项目,将黑土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建立黑土地档案和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在调查基础上科学编制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编制规划应当体现整体连片的理念,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省人民政府制定黑土地质量标准和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建立黑土地分类保护制度,将黑土地划分为重点保护类和治理修复类;建立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据介绍,形成一厘米的黑土地需要几百年的时间。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吉林省在全国率先推行建设占用耕地实行表层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并取得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条例》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表土剥离,省人民政府制定表土剥离标准、技术规范和具体管理办法。
根据《条例》,省人民政府建立黑土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生态补偿。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黑土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对中部粮食主产区耕地中的黑土地的重点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黑土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黑土地保护不力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条例》对造成黑土地损害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黑土地是地球上最肥沃的农耕土地资源,全球黑土区仅有三片,其中一片就在我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土区耕地面积0.69亿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65.5%,占东北黑土区耕地总面积的2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