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周怀龙 发布时间:2014-10-20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强化部门执法监管。
《通知》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通知》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并对其范围界限作出具体明确。《通知》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同时,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通知》明确,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是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通知》重点就“设施农业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等内容作出规定。《通知》明确,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论证后可占用基本农田,并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三是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通知》要求,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用地协议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并与设施建设方案一同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是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通知》要求,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通知》强调,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严禁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将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通知》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通知》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并对其范围界限作出具体明确。《通知》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同时,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通知》明确,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是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通知》重点就“设施农业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等内容作出规定。《通知》明确,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论证后可占用基本农田,并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三是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通知》要求,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用地协议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并与设施建设方案一同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是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通知》要求,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通知》强调,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严禁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将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