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质量为造地“第一要求”
(记者 李 风)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明确要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加强垦造耕地质量管理。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是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垦多少”和“质量相当”的原则,充实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垦造耕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全市按时完成年度垦造耕地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健全以县(市、区)补充耕地为主,省、设区市统筹解决为辅,跨区域调剂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垦造耕地任务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需要。鼓励耕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在完成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前提下,有补充耕地指标结余的,可通过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以合理的价格调剂给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方。对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省、市、县(市、区)统筹耕地占补平衡。
《通知》明确,各地要把质量作为垦造耕地的“第一要求”,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和耕地质量、生态、数量管理。要全面落实造地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和审计制,严格项目规划选址、设计施工、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管理。垦造耕地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耕地质量标准、地力等级和配套建设的灌溉设施,满足农林业生产基本要求。垦造耕地项目未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和地力要求的,必须按照“谁垦造、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项目主管、施工单位及监管等责任人员的责任。省里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垦造耕地项目专项检查,对垦造耕地数量弄虚作假、耕地质量不符合农林业生产基本条件的县(市、区),不予通过耕地保护责任制年度考核。同时,按被检查县(市、区)耕地质量不达标面积比例,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