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道林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国土资源部农用地质量与监控重点实验室)
“十二五”期间发布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在指导全国土地整治工作、实施重点区域整治、城乡统筹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土地整治的体制机制建设、公众参与、提高整治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距。在研究讨论“十三五”规划过程中,需要重点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规划的公共属性定位和如何合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方面,值得深入研究,并期待有所突破。
1、规划属于公共政策框架
理论界关于规划的说法很多,但实际上就规划本身来说,尤其是土地规划,重点就是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理布局,即通过各种分析和预测,遵循规划理论,实施要素重组,对不合理的现状提出改造方案,按照规划目标落实布局方案,满足发展要求等,这是规划的技术层面;二是规划管制,即通过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方式等,进而依据规划实施利用管制,包括用途管制、利用方式管制等,这是规划的政策层面,具有公共政策属性。实际上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土地管理,主要是通过规划进行管制的,尤其是土地私有制国家,主要是通过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确定空间布局,然后通过税收实现收益再分配,解决公平问题。因此,规划应属于公共政策框架,应该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区域统筹发展、可持续发展等目标进行主张,应遵循帕累托最优原则解决规划所引起的私人利益协调问题。
具体到土地整治规划,那就是要制订出规划期内的土地整治公共政策框架,规划目标的确定要满足公共属性要求,规划项目选择、规划内容确定、规划重点落实、规划措施实施均要服从“公共利益”要求,而不是其他。需要强调的是,在中国当前的体制下,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甚至是矛盾的。因为地方政府往往受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左右,而放弃长期可持续发展、区域统筹发展的目标,实践中甚至出现牺牲长期可持续发展利益、生态效益、环境效益,而追求短期发展,乃至政府财政收入最大化,这都不是公共利益。我们说规划作为公共政策框架,由政府主张与实施,但必须防止将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简单直接划等号。
2、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在土地整治规划制订与实施中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际上政府与市场是经济学研究的老问题了,所谓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均表明了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都有其有效的一面,也都有其“失灵”的一面。那作为公共政策框架的规划来说,就是要合理区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该政府主张的一定要管住,该交给市场的一定不要“替人代劳”。
先说政府。关于不能将政府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前面已经说了,这非常重要,是始终需要牢记的。这里重点说一下各级政府的关系。“十二五”土地整治规划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4级进行,那么各级政府是否有区别呢?不但有区别,而且区别是很大的。我们说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有区别,总体上来看,其区别随着政府级别的降低而不断加大,中央政府往往能够更多地注重公共利益,而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级往往更关注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因此我建议,第一,在全国层面的规划,应进一步加强对地方规划公共属性指标的约束,进一步明确不同层级规划目标体系,乃至禁止性规则;第二,侧重国家级和县市两级规划,省级、地级规划可适当简化,国家级规划起到全局控制作用,县级规划属于实施性规划,应具体、明确;而省、地级规划则有所侧重、起到上传下控作用即可。
再说市场。土地规划作为公共政策框架,其重要性是由土地的资源属性决定的;而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则是由其作为生产要素、资产属性决定的。在土地整治实践中,目前突出的问题是政府行为过度,市场动力不足,产权主体意愿被忽略。主要体现在规划由政府制订、项目由政府实施、资金由政府投入,而真正的土地产权主体集体和农户只能被动接受。按说政府如此大包大揽,既出钱又出力,农民和集体应该欣然接受,而事实往往是整出来的地没人种,甚至出现农户抵抗项目实施的现象。问题的关键出在政府做好事没有与农户自身的需求相结合,规划的公众参与严重不足。因此,我建议,合理区分政府与市场在土地整治中的职能定位,规划作为公共政策框架,应该由政府主张,但需真正做到公众参与;而涉及规划实施的整治项目层面,应由市场主张,由土地相应的产权主体提出,政府依据规划审查,符合要求的政府投资、市场实施、政府验收与监管,不符合规划一律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