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台乡村振兴规划土地政策细则

添加时间:2018-11-27 作者: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添加人: 杨永侠

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乡村振兴做好规划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内容丰富,突出了上海乡村振兴土地制度和政策供给,基本集成了乡村地区规划国土资源政策,投资者、乡镇村政府、村民、国土管理人员需要认真研读和应用,寻找适宜的乡村规划国土政策支撑和保障空间。《意见》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规划引领,优化乡村建设布局。强调“城镇集中居住为主、农村集中归并为辅”的总体导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区政府可以通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调整优化保留村的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建设用地结构。区、镇总体规划可预留适量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及规模用于单独选址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等建设。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明确的村庄用地范围调整(宅基地归并平移等),以及单独选址的乡村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允许通过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予以落地。

 

二、盘活存量资源,满足乡村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和对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分类保护的前提下,允许通过土地综合整治等手段在划定的空间范围内和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存量建设用地空间平移、集聚和布局优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利用依法取得的农村闲置房屋,以合作或自办方式发展民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的,可以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

 

三、规范用地分类,简化用地管理程序。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以下两类项目用地仍按照耕地管理: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的项目(如在耕地上种植水果、花卉、药材等农作物);因现代化种植需要,在现有耕地上利用耕作层土壤生产并配建简易温室、大棚的农业生产项目。允许两类用地仍按照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中,属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以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原则上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原则上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的农用地,由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村庄规划设计确定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占地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的小型灌溉泵站、占地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的小型排涝泵站等用地。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中,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的,可以实施“点状”和“带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项目区内其他用地,仍按照原地类管理。各区可以依据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明确的建设用地,进行点状布局,按照建设用地地块范围办理农用地转用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或征为国有方式供地。规范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合理确定农村道路的宽度,可以在道路弯道、岔路口、桥梁以及需要设立紧急停车带等处,适当放宽路面宽度,农村道路路面宽度最多不超过8米。新开挖河道常水位水面宽度小于6米(河口宽度小于15米)的小型河道,其护岸工程建设应减少对河岸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坚持自然植被、生态方式为主建设,在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四、完善土地供应。乡村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可以采取定向挂牌方式,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建房、公共服务设施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共办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五、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蔬菜种植、果园种植、药材种植、花卉种植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区级备案。对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平方米)、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实施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实行区级备案。对于规模化粮食种植涉及的设施建设,选址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论证。允许占用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统一组织补划,并按上图入库规定进行管理。其他工厂化作物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农业规模种植的设施建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六、鼓励土地复合利用。乡村地区在符合规划、安全、生态等前提下,可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解决乡村地区停车、存储等需求。鼓励区镇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各类学校体育服务设施等错时对外开放,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农村“三室一点”和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复合利用。可以将现状合法、已用于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和农资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用地,临时用于公共停车。允许非耕农用地(林地等)在不破坏土壤耕作层的条件下,临时用于公共停车,以满足游客峰值时期停车需求。A类永久基本农田要深化维护投入和高标准农田建设,B类永久基本农田要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宜农则农,宜林则林,促进农林复合利用。鼓励农用地按照循环经济和综合经济模式引导,组合各类生产功能,如田渔复合、林养复合、田园综合等,实现土地功能复合、空间复合开发利用。